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荆环责改〔2025〕1号)

 
来源:BOB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4-01 20:45:01

  我市于2024年12月23日16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管控。2024年12月2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荆门市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减排措施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是2024年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在2024年12月23日16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管控期间,中高密度纤维板和定向结构板生产线%的措施执行,未按照《荆门市2024-2025年工业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试行)》的要求执行全线停产的减排措施,至调查结束我市未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1.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安环部经理的身份;

  2.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中高密度纤维板和定向结构板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等情况;

  3.荆门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2024年荆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是2024年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4.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2024年12月23日16时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荆门市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管控执行停产减排措施;

  5.202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的情况;

  6.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安环部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7.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的身份和义务;

  8.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续严格按照《荆门市2024-2025年工业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试行)》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情况做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