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用遏止我市森林火灾产生,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法令》《福建省森林防火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现就我市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户外用火办理有关内容布告如下:
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制止在森林防火区户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测等特殊状况确需户外用火的,需经当地城镇公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同意。
依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法令》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满意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状况用火需求,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森林防火区内户外用火实施批阅准则,批阅权限托付给城镇公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市应急局、林业局、农业乡村局、民政局、文旅局等有关部分做好相关辅导监督作业。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法令部分要加大力度,依法查处森林防火区内违章用火行为,特别是在制止户外用火发布期间,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惩办,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全市森林防火区外用火实施用火报备准则。由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向村委会书面报备,报备内容有用火时刻、用火区域及保护措施执行状况等。村委会依据报备状况,对用火区域、保护措施、人员安排、扑火预备、通讯联络、天气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及时公告用火区域、时刻等相关事项,一起向城镇(大街)森防办报备。各城镇(大街)要辅导各村拟定村规民约,标准用火报备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用期三年。详细解说作业由永安市应急办理局承当。
4.有专人关照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东西。面积50亩以上装备人员不少于20人,面积50亩以下装备人员不少于10人,围守人员必定与火势发展趋势坚持同步跟进,以坚持对火势的当令操控,谨防跑火。
1.受理:请求人填写《永安市户外用火批阅表》,到当地林业站请求安排人员实地山场勘查。
2.审阅:请求人依据林业站签署的意见到当地城镇公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交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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